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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9〕35号
发布时间:2020-07-23 作者:张长旭

中 国 矿 业 大 学 文 件

       

                        中矿大〔2019〕35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组织力和领导力等重要作用,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形成了《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 年7月11日第11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2019年7月15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组织力和领导力等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批准建设主体不同,学校科研平台划分为以下类型:

1.批建科研平台: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平台。学校根据批复单位不同,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科研平台、省部级科研平台和市级科研平台。

2.自建科研平台:经学校批准建设的科研平台。

(1)      校级科研平台:依托校内二级单位申请组建的科研平台。

(2)      对外合作科研平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科研平台。

(3)      直属科研机构:面向国家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校自行跨学科组建,且实体化运行的校内科研机构或异地科研机构。

3.参建科研平台:学校作为参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学校成立科研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组织、规划、科研、研究生、财务、总务、学科、人事、人才、设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学校科研平台总体发展;宏观指导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科研平台发展所需的支撑条件;研究决定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平台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指导、监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负责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平台开展申报、认定和评估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 校内相关二级单位是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立程序与条件

第六条 科研平台建立程序:

1.批建科研平台

由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申报材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最终以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获批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还需由科研平台根据建设要求提出组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校务会或常委会审批。

2.自建科研平台

(1)      申请校级科研平台,二级单位需提交《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组建申请书》(见附件 1),经科研管理部门充分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组建。

(2)      申请对外合作科研平台,二级单位需提交《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组建申请书》及合作协议初稿(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合作模式、资源投入、资产成果归属等内容,协议期限一般为3-5年),经科研管理部门充分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组建。涉及学校与外单位全面合作的协议,还需提交校务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

(3)      设立直属科研机构,需事先进行充分酝酿,经主要校领导同意后,由牵头筹建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组建申请书》及组建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充分论证后,报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校务会或常委会审批。 3.参建科研平台由二级单位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参建科研平台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2)及参建协议初稿,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鼓励各类科研平台整合相关科技资源,积极申报更高层次的科研平台。科研平台内部原则上不准套生相关科研平台。

校内跨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应明确各单位工作量占比,并由相关单位共同签署意见。

第七条 组建科研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学校发展目标,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承担国家、行业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2.科研平台涉及的学科应具备一定优势,能够汇聚校内相关领域的科技资源,有利于促进学科交叉,能为学校的科研与学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围绕科研平台建设目标,能够组建一支年龄层次、专业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具有稳定的经费支撑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及保障日常运行;具有满足科研平台开展研究、试验所必需的设备和场地;建立明确规范的科研平台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组建校级科研平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平台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不低于60%。

2.在所申请研究领域,固定研究人员近3年实到科研经费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校级科研平台之间固定研究人员和物理空间不能交叉重合。

第九条 组建对外合作科研平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共建的科研平台,合作方近3年实到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原则上不低于100 万元。合作方对学校有重大捐助或为国际知名企业,可适度放宽科研经费要求。

2.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科研平台,双方应有较好的科技合作基础,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布局,合作方在相关领域具备国际一流水平或影响力,对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具有显著作用。

第十条 参建科研平台原则上至少满足1项下述条件:

1.与合作方实际开展科技合作,近3年实到科研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2.联合申报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联合申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3.在已签订的校级层面合作协议中包含共建相关科研平台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批建科研平台,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申报要求执行。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研平台和直属科研机构是相对独立运行的科研实体,是学校的二级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支配权,学校在建设期内给予一定运行经费支持;其它科研平台依托二级单位建设,由依托二级单位负责日常建设运行。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直属科研机构负责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选聘;其它科研平台负责人由所依托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或教授委员会推荐,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同类科研平台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审议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委员会成员应由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知名学者组成,具体由科研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提出建议名单,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应召开1次年度会议。对外合作科研平台可根据需要成立由各合作方组成的理事会,参与指导科研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须做好实验室规范运行与安全保障工作,应根据建设运行的相关要求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建立安全责任体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通过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科研育人,加强开放力度,做好科教融合,吸引本科生、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注重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内容转化。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围绕研究方向,组织人员开展系统、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并积极与国际一流学术机构或知名学者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承担国际合作任务。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科研平台应切实做好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学校将该项工作纳入科研平台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批建科研平台、直属科研机构所属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应将科研平台标注为第一单位,科研平台及依托二级单位应做好成果标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学校将成果标注纳入科研平台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批建科研平台、对外合作科研平台、直属科研机构可刻制印章,由科研平台做好印章的使用管理;校级科研平台、参建科研平台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由依托二级单位代章。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盈利性活动以及其它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违者后果自负并追究科研平台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科研平台、直属科研机构的名称变更及机构撤销等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务会或常委会审批;其它科研平台的重大事项,经依托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批建科研平台还须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研平台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编写完成年度报告。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直属科研机构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组织年度考核;其它科研平台由依托二级单位组织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运行期内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每3年组织科研平台集中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平台,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申报高层次科研平台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科研平台,学校将限期整改后再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科研平台,学校将予以撤消。评估期内通过主管部门评估的科研平台,可以申请免评,结果认定与主管部门评估结果相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自建科研平台应规范命名方式。校级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研究中心)(Laboratory/ Center of ***,CUMT);对外合作科研平台统一命名为:中国矿业大学—合作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CUMT-合作方 Joint Research Laboratory/Center of ***);直属科研机构一般命名为:中国矿业大学***研究院(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CUMT)。侧重基础研究的科研平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实验室(研究院),侧重应用研究的科研平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冠以“中国矿业大学”设立科研平台,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建院级科研平台。院级科研平台作为校级科研平台的培育基础,由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附:1、中国矿业大学科研平台组建申请书

        2、中国矿业大学参建科研平台情况备案表